日前,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,
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1000元,退赔被害人荣某某人民币600元,扣押在卷的人民币6800元 ,由扣押机关返还各被害人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;扣押在卷的黄色项链一条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彭某某。
家住河南省沈丘县付井镇某村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,于2020年1月17日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,于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。出狱后的李某某本应“金盆洗手”,改邪归正,好好做人,然而,游手好闲,不劳而获的李某某重操旧业又干起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勾当。2021年5月至6月期间,被告人李某某流窜到安徽省界首市颖南办事处、田营镇等地,采取溜门别锁的方式进入村民家中盗窃他人财物,李某某盗窃他人现金共计11600元及一包香烟、一条黄色项链、五块银元等物品。
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对其重处罚;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,对其从重处罚。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对其从轻处罚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(聂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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